案件概述
被告人王某某因日常缺钱,在网友劝说下,将本人名下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,明知对方可能用于网络资金转账,仍提供银行卡、手机验证码,收取报酬 3000 元。经查,该银行卡涉案资金流水高达 260 余万元,其中包含电信诈骗被害人赃款 58 万元。侦查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王某某移送审查起诉。家属委托律师介入辩护。本案核心争议:被告人主观明知程度、获利金额、退赃退赔、是否具备从宽处罚情节。
被告人王某某因日常缺钱,在网友劝说下,将本人名下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,明知对方可能用于网络资金转账,仍提供银行卡、手机验证码,收取报酬 3000 元。经查,该银行卡涉案资金流水高达 260 余万元,其中包含电信诈骗被害人赃款 58 万元。侦查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王某某移送审查起诉。家属委托律师介入辩护。本案核心争议:被告人主观明知程度、获利金额、退赃退赔、是否具备从宽处罚情节。
接受家属委托后,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开展会见,全面了解案件事实,查阅卷宗材料,找准辩护切入点,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,争取从轻处理。
律师多次会见王某某,核实卖卡经过、主观认知、获利情况,告知认罪认罚法律后果,安抚当事人情绪。
调取全部案卷材料,梳理资金流水、被害人笔录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。发现被告人文化程度不高,法律意识淡薄,并非主动寻找犯罪渠道,仅一次性出售银行卡,无多次作案前科。
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,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、获利少,愿意全额退缴违法所得,自愿认罪认罚,建议适用缓刑。
法院审理后,采纳辩护律师意见,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、退赃等情节,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判决生效后,被告人顺利回归社会。当事人及家属对辩护结果表示满意。
本案警示公众,切勿出租、出借、出售自己的银行卡、电话卡,即使仅出售一张卡,资金流水达到标准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。同时本案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,对于情节较轻、积极退赃、真诚悔罪的初犯,可争取适用缓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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